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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一、内资项目

(一)税收方面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武《税收优惠政策手册》)

2、投资新办旅游农业项目的,企业投产后5年内每年新增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金额返还企业;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5年,新办其它类型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按最低核定价给予优惠。(武委[2001]97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武《税收优惠政策手册》)

4、对工业项目,每年根据国地税情况,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不含已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纳税50?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武委[2002]90号)

5、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二)、用地方面

6、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按成本地价出让。(武委[2003]61号)

7、农村水电项目占用农田和林地蓄水,可采用租赁方式获取用地,由业主向行政村或农户交租金(或粮食);涉及基本农田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调整。建发电房和附属设施,以建筑实际占地按工业地价协议方式出让。(武委[2003]59号)

8、对资金有困难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老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征用地时,经批准,原一次性缴交50年土地出让金可采取逐年缴交。新征工业用地除应上交省上的费用和用于支付征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外,其余可以缓交或免交。在具体供地时,并给予优先办证。(武委[2003]61号)

9、投资旅游农业项目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付足征用报批所产生的费用后,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30%收取。属承包式租赁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承租证办证费用给予减半征收。(武委[2001]97号)

(三)、其它方面

10、工业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按低限并减按50%计算征收。(武委[2002]90号)

11、水电项目因蓄水占用林地,林地补偿按评估值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通过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竞标所得的水电开发项目,其规划论证审查、设计论证、审查、施工图纸审查等属本市审查权限范围内的给予免费;工程质量监管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武委[2003]59号)

12、对工业企业用电实行直供价,并享受峰谷电价政策。对受电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工业企业,还可实行二部制电价。(武委[2003]61号)

13、在我市开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可按“BOT”投资方式进行,即客商在投资收回成本获利后,再把工程移交给武夷山市有关单位经营。

14、投资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属亲属在本市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在本市就学,可优先择学校就读,每年按所在地学生收取同等费用。(武委[2003]37号)

15、为加快企业的建设步伐,对民营投资的工业项目,其基建工程可自行决定招投标形式。(武委[2002]90号)

16、工业企业中获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荣誉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工商局颁发的“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武委[2003]37号)

17、对工业企业项目,经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审查的,符合发展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武委[2002]90号)

二、外资项目

(一)税收方面

1、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武《税收优惠政策手册》)

2、在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武《税收优惠政策手册》)

3、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武《税收优惠政策手册》)

4、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廷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武《税收优惠政策手册》)

(二)土地方面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农业项目土地出让,允许适当延长付款期限。(闽政[2000]文190号)

(三)其它方面

6、省政府制定的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7、外商投资的企业,人防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征收标准的40%给予优惠。(武会议纪要[2003]13号)

8、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9、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暂住人口管理费,免征消防设施配套费,雇用本省劳动力的就业调节费免征,雇用外省劳动力按规定的收费减半征收。(闽政[2000]文190号)

10、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建筑材料发展基金等有关配套费用。除此外,有关建筑工程所需缴纳的所有规费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均按规定标准下限减半征收。(闽政[2000]5号)

11、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申办1-3名多次往返香港商务签注手续。

12、为加快企业的建设步伐,对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其基建工程可自行决定招投标形式。(武委[2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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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地处福建省北部,武夷山脉北段东南侧,位于闽、浙、赣三省交界处,俗称“闽北”,介于北纬26°15’—28°19’东经117°00’—119°17’之间,辖区面积2.63万平方公里,占福建省的五分之一,具有中国南方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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