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浦城工业园区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4
为积极鼓励企业入驻福建浦城工业园区,进一步发挥园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作用,不断壮大县域经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
1、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企业),其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以国家对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每平方米84元)为基准价,并采取招、拍、挂形式进行出让。
2、园区管委会负责为入园项目(企业)提供“六通一平”(通供水、排污、电力、电信、广电、道路、土地平整)的熟地。
二、奖励
1、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投资强度与用地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项目(企业)做强做大,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空间集中度、产业关联度以及三年内的发展规模,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2、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鼓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项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凡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的项目(企业),以一年为基数,按项目(企业)实现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级部份的45%,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奖励给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规费
1、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税收减免规定的待遇。
2、入园企业享受优惠水价、电价,由园区管委会在招商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中明确。
3、新入园的项目(企业)在建设期间,免收本县行政事业性收费。
4、县属中介机构对入园项目(企业)的有关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批的为准)下限的30%收取。
5、涉及中央及省、市收费项目,由县有关部门帮助入园企业争取尽可能的优惠减免。
四、服务
1、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入园项目(企业)的立项、用地、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后,委托园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并指定专人为企业服务。
2、国税、地税、环保、工商、消防、安全生产、质监等部门对入园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年一次的检查,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赞助、摊派。
3、对入园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抵押贷款,县金融部门实行倾斜并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4、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企业用工介绍和各类培训。
5、入园竹木骨干企业,县林业部门优先安排用材指标,并提供各类优质服务。
五、其他
1、凡在园区企业务工(园区管委会提供务工证明)的农民工和外地工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所有收费与城区户籍学生相同。
2、入园项目(企业)注册资金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业主,发给“客商证”(具体优惠和服务范围见客商证)。
3、本优惠政策正式实施后,此前有关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本优惠政策由福建浦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