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对外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4
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光泽县工业用地最低限价(4万元/亩)缴纳土地出让金,达到以下条件相应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含30万元/亩,下同)的企业,按用地面积每亩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企业,按用地面积每亩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的企业,按用地面积每亩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企业,按用地面积每亩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高科技项目或对光泽县经济发展能起到支柱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年租金补贴总额以该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县级收入部分为限,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元。对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标准厂房转让契税由光泽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全额补贴。
扶持企业成长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作为创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