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在南平投资可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投资属农业、工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属农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经营头三年,其上缴的营业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凭入库税单予以返还50%。
凡落地在中心城市的内外资新办企业(不含老企业改制、股东变更),从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周年上交的税收净入库数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奖励给企业50%;第二周年上交的税收净入库数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奖励给企业30%。
落户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被认定之日起,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其所得税按15%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扶持企业快速成长方面
鼓励龙头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对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的项目进行补助。
鼓励争创品牌。对取得省著名商标的县(市)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所在县(市)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南平中心城市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其中分别奖励有功人员20万元、5万元;对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南平中心城市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其中分别奖励有功人员10万元、3万元。
南平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扶持。每年安排16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南平中心城市产业集群项目开发。对于落地在南平中心城市的产业集群项目,市政府将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生产用电。
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银行信贷,按其为7个产业集群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8-16‰给予补助。
鼓励在中心城市和闽北产业集中区内投资产业集群专业园区成片开发,对其土地开发成本及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按市政府办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简化审批办证手续方面
审批办证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已经设立南平市建设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设立、项目审批办证实行“一条龙”服务。工业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只要企业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污染环境,不违反安全生产,同意履行各有关部门的《综合告知承诺书》告知事项,在企业提供材料基本齐备情况下,中心将同市直有关部门一道在18个工作日内无偿办理从企业设立到项目开工建设的全部行政审批手续(不含中介机构服务项目)。
减免收取部分行政事业和中介、技术服务单位收费,其中免收30项,优惠收费24项。目前审批办证只须缴纳三种费用:一是企业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0.4‰收取);二是土地费用(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30%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只缴纳中央和省上50%部分,免交市、县50%部份);三是森林植被恢复费(除缴纳国家和省上20%部分外,其余部分免收)。
(四)“保姆式”全程服务方面
对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家发给《南平客商证》。持《南平客商证》的客商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学、优先就医、免费体检、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用、免费办理户籍迁移及出入境有关手续等待遇。
有关部门为客商提供完善的全过程服务。包括推荐投资项目,代办项目前期行政审批手续,代缴前期行政审批各项收费,协调处理项目在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等。凡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项目业主,由开发区管委会无偿代办项目报批手续和证照申办等一切手续。
确保外地客商的权益不受侵害。市机关效能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及时受理企业各种投诉,未经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